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垂钓甩竿引来的烧伤官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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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3-17 09:52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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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垂钓本是一件休闲放松的娱乐活动,刘华万万没想到,却因此引来了一场官司。刘华和朋友去某鱼塘钓鱼,将钓鱼钩抛向鱼塘时,鱼竿触碰到空中架设的高压线,当场被电击烧伤,经诊断为总体表面积烧伤73%。



      事后,刘华将某供电公司、鱼塘主告上法庭,索要赔偿。对此,供电公司辩称,架设高压线时间先于鱼塘建设时间,刘华在高压线电路保护区域内进行钓鱼作业违反规定,是其自身存在过错,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鱼塘主唐虎辩称,刘华未经允许,擅自钓鱼,其不慎将鱼竿碰到高压线上,自身存在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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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,供电公司作为该事故发生地上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,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。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,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。



      刘华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旁垂钓存在危险,由于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,自身存在过失。唐虎作为鱼塘的管理人,在明知鱼塘堤坝上方存在高压线的情形下,未采取警示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也存在过错。

      据此,法院综合案情,判令供电公司和唐虎支付刘华损失费用的80%,即28万余元,其中唐虎支付5万余元,其余由供电公司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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