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肝炎对妊娠和胎儿发育的影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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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19 17:45:2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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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慢性病女性是否妊娠
    凡患有慢性疾病的妇女,在准备怀孕前应先向医师进行咨询,再决定是否妊娠。

1
.肝炎对妊娠和胎儿发育的影响

    肝脏是人体重要器官之一。它除了参加体内所有物质的代谢过程,还有分泌、排泄胆汁、解毒及合成某些凝血因子等功能。患肝炎后,这些功能都将受影响,如此时怀孕,因为妊娠期新陈代谢增加,肝脏负担加重,将使肝功能进一步恶化。
    早期妊娠时如患肝炎,会使恶心、呕吐、进食差等早孕反应加重;而严重的反应又会影响肝内营养物质的补充,使肝炎病情加重,甚至引起急性黄色肝萎缩,危及生命。妊娠晚期本来负担已重的肝脏,如再传染上急性病毒性肝发生急性肝坏死(黄色肝萎缩),严重威胁母、儿的生命。此外好孕妈咪,患肝炎妇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病的机会也增多;分娩时还容易因血液不易凝固而发后出血。
    目前,我们国家全部新生儿均纳入乙型肝炎的计划免疫项目,这样对阻断母婴传播有重要意义。

2
.患心脏病妇女的怀孕时机

    妇女在妊娠期间的血容量比妊娠前增加35%40%,在妊娠32-34周时达最高峰。每分钟心搏出量比未孕时增加20%3 0%,在妊娠22 ---28周达高峰。妊娠后随着子宫增大,膈肌升高,心脏移位,机械性地增加了心脏负担。分娩时因为子宫收缩、产妇屏气用力、腹压加大及产后子宫迅速缩小,致使大量血液进入血液循环均可增加心脏负担。这些情况发生在健康妇女身上不成问题,但对患有心脏病的产妇则非同小可,甚则可能导致心力衰竭或死亡。
    但也并非患有心脏病的妇女都不能妊娠。要根据所患心脏病的性质、心脏被损害的程度、心功能状况,以及能否进行心脏手术纠正等具体情况,由医师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。  

3
.患高血压病对妊娠和胎儿发育的影响

    妇女平时血压在18.7/12千帕(140/90毫米汞柱)或以上就是患有高血压病。首先要经医生检查血压高的原因,排除因为肾脏病或内分泌疾病所引起的高血压。只要是没有明显血管病变的早期高血压患者,一般都允许怀孕。患有高血压的孕妇容易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病,而且往往成为重症。此时血管痉挛加重,影响子宫、胎盘的血液灌注量。胎盘缺血、缺氧导致胎儿生长受限、胎儿窘迫,重者胎死宫内。另外,胎盘部位的底蜕膜出血,产生胎盘早期剥离,严重威胁母、儿生命。

4
.肾炎对妊娠和胎儿发育的影响

    妇女在怀孕后,体内的血容量比妊娠前约增加1/3以上。因为血容量增加,通过肾脏的血流量也相应增加,因而妇女怀孕后肾脏负担加重。妇女患肾炎而未彻底治疗,症状未完全缓解或伴有高血压和蛋白尿者,妊娠会导致肾小球病变加重,甚至发生肾功能衰竭。妊娠后期,若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病还可以进一步加重肾脏的损害,并损伤胎盘功能,导致胎儿窘迫、生长受限、早产、死胎或死产。总之,肾炎特别是伴有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者的妊娠结局不良。已怀孕者最好终止妊娠,并劝其永久避孕。曾患肾炎已基本治愈’血压正常,尿中蛋白微量或偶有(+),肾功能已基本恢复正常者还是可以怀孕的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,肾炎这种慢性疾病不会对胎儿有重大的影响。但在妊娠期要注意监护,保证休息和营养,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病,并采取相应措施。如能做好上述各项,多数妊娠的结局是圆满的。

5
.患肺结核的妇女痊愈后可以怀孕

    肺结核是一种常见的慢性传染病。患者往往有持续低热、疲劳、咳嗽、咳痰甚至咯血等慢性消耗性症状,需要积极治疗。假设处于肺结核开放期,随着咳嗽、打喷嚏喷射出的唾沫或痰液中的结核菌可以传染他人。如在这个时候妊娠、分娩、产后育儿等,都会增加患者的负担。治疗中所用的各种抗结核,如链霉素、异烟肼(雷米封)、利福平等都对胎儿有一定的影响,如引起先天性耳聋或致畸等。因此孕妇患这种慢性疾病对胎儿是有影响的,万一怀孕,应早期做人工流产手术。

6
.糖尿病对妊娠和胎儿发育的影响

    自应用胰岛素治疗糖尿病以来怀孕前的准备,糖尿病患者的不孕症显著减少,糖尿病妇的死亡已极少见。伴有明显肾脏病变或严重视网膜病变的糖尿病患者妊娠,畸胎的发生率可高达20%,而且妊娠还会加重肾脏病变和血管病变,对母、儿均不利,故不宜妊娠。血压不高,心、肾功能和眼底均正常,或病变较轻的糖尿病患者可以妊娠,但妊娠过程必须由产科医师和内科医师共同监测及管理。假设糖尿病病情控制满意,并能及时治疗产科并发症,则妊娠、分娩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。假设控制的不满意,则会对胎儿有影响。
  有慢性疾病的妇女能否生儿育女
  对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考虑。一方面是妊娠、分娩是否会加重孕妇的病情,使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;另一方面是这些慢性疾病对胎儿到底会产生多大影响。
  因为妇女所患慢性疾病的种类和程度不同,所以,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也不同,其妊娠的最终结局也就不同。
  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疾病: 第一类疾病:如继发性贫血,慢性皮肤病(如牛皮癣),气管炎 target=_blank>慢性支气管炎等。只要孕期定期检查,并给予适当治疗,一般来说对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无不良影响。 第二类疾病:如轻的心脏病(心功能代偿期),轻型糖尿病,早期的原发性高血压症等,对于这些疾病,孕妇需要在医生的严密监护及精心检查、治疗和指导下,才能得到良好的妊娠结局。 第三类疾病:如各种心、肝、肾疾病的急性期,慢性肾炎伴肾功能减退,心脏病心功能不良者,糖尿病伴有动脉硬化或肾功能差者。
  因为妊娠后会增加孕妇的心、肝、肾负担,使疾病加重,甚至威胁生命。即使经过孕期监护及治疗,也难以得到良好的结局,因此最好不要妊娠。  
  有慢性疾病的妇女孕前要咨询安全性
  普通健康女性怀孕前后均需注意的安全级别,患慢性疾病或特殊疾病(例如癫痫、甲状腺疾病、哮喘、慢性高血压等)的女性,由于需要长期服用,因此,在准备怀孕或已经怀孕时,就必须更加注意使用安全性的问题。
  患有慢性疾病的女性,最好的方式是有计划的怀孕。例如,在准备怀孕的阶段,就应请医师评估治疗自己疾病的安全性,尽量选择对胎儿没有伤害的或是减少剂量。
  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,切记遵照医师的指示服药,千万不可擅自停药或是减少药量,以免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,进而影响胎儿发育;也不可以自行服药。这样才能避免因而导致胎儿异常的危险(例如部分治疗癫痫及甲亢的属于D级,除非孕妇病情严重才能使用)
  怀孕期间用药谨慎,头三个月用药风险最大
  在怀孕期间的用药安全,除了考虑安全性分级之外,也要注意服用的时间点。在怀孕的过程中,怀孕第3周至第3个月的阶段,是胎儿器官分化发展的关键期,假设准母亲在此时服用,对胎儿造成危害的风险较大怀孕一个月。所以,头三个月用药一定要小心谨慎。
  不管是何种,因为孕妇的人体试验并不太容易执行,有时医生只能从实际用药经验判断来评估。所以,即使是ABC级的,在胎儿发展关键期时,假设准母亲病情不严重,避免服用任何仍是比较安全的做法。
  不过,专家也认为,即便是DX级的对胎儿有一定的风险,但假设过了关键期,又有使用必要,要经医师评估后小心使用。
孕妇慢性疾病与妊娠的关系
  孕母亲带病妊娠,不仅对本人有害,可使病情加重,而且还会危及胎宝宝。不过,也并非所有的慢性病人都不能妊娠。由于,有些慢性病短时间不能治愈,但经过合理、恰当的治疗,待病情好转后,也可以妊娠,如:贫血、高血压、肾脏病、肝脏病、糖尿病、心脏病、膀胱炎、肾盂肾炎、私处炎等。
  贫血:纠正以后就可以受孕。在受孕前应把血压控制在允许的水平.注意孕期检查,经常测量血压,并提防妊娠中毒症的发生。
  迁延型慢性肝炎:如病情轻微、肝功能正常.病人年轻,体质又好.经过适当治疗,也可以妊娠。但在妊娠后,应坚持高蛋白饮食和充分休息.加强孕期监护。
  糖尿病:一般情况下,糖尿病人不宜妊娠。但如属于轻型,不用胰岛素就可以控制住尿糖,体质也好.可以在正确治疗控制好尿糖和血糖的情况下受孕。孕后要加强产前检查和自我保健,饮食控制更应严格些,并要取得医生的指导。
  心脏病:所有的心脏病人必须经医生同意后,方可妊娠。有些心脏病人还需要应用一些,甚至必须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和监督.不可大意.整个孕期应取得医生的指导。
膀胱炎、肾盂肾炎:这两种是女性常见病.必须经过彻底治疗.待治愈之后才能妊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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