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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心农妇偷鱼竿偷出牢监之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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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3-5 22:54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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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台县鲁班镇农妇李某怎么也想不通,自己只是“顺手”拿了几根鱼竿,怎么就犯了盗窃罪,还在近日被三台法院判刑并处了2100元罚金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时光回溯到去年3月底,家住三台县鲁班镇鲁班街的李某天不见亮就出门干活。凌晨4点过,当她路过鲁班水库金家湾时,看到水库边摆了些钓鱼器具,李某起了贪心,“顺手”拿走一个钓鱼包,回家后发现包里装了钓鱼竿、渔轮、打窝器等物品,李某觉得能值不少钱。但她害怕被人发现,一时没敢再去偷。转眼到了2014年10月,大半年过去了,李某发现自己害怕的事情没有发生。在贪心的驱使下,她再次“顺”起了水库边的鱼竿。10月2日凌晨4时许,在三台鲁班水库进水口电站闸门放水处“顺”了张某正在钓鱼的两根钓鱼竿。10月12日凌晨4时许,在水库进水口自家菜地边又“顺”了张某正在钓鱼的两根钓鱼竿。10月23日凌晨4时许,在三台鲁班水库进水口电站围墙边第四次“顺走”了左某正在钓鱼的一根钓鱼竿。10月31日,李某的盗窃行为败露,被三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。经鉴定,李某前后四次“顺走”的渔具总价值为人民币2175元。三台县法院认为,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依照我国《刑法》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的规定,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二千一百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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