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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捞渔竿不幸溺水 谁应赔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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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3-11 11:02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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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节假日和朋友去汤山钓鱼,朋友的渔竿断了,沈维就下水帮忙捞,没想到他却溺水身亡。他的家人在伤心之余,将他的朋友和鱼塘主告上法庭索赔。

      近日,法院作出判决,朋友和鱼塘主在这次意外中,都没有过错,但各要赔偿沈家5%的损失。朋友和鱼塘主不服,已经提出上诉。意外帮朋友捞渔竿溺水身亡这起意外发生在2013年的国庆节,当天中午,沈维带着儿子,和朋友洪亮,开车来到江宁汤山的一处鱼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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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这鱼塘是他们的朋友承包的,当天中午,大家一起吃了饭,饭桌上,沈维和鱼塘主喝了点酒。酒足饭饱,沈维父子俩和洪亮来到鱼塘边,开始钓鱼。钓了一会儿,洪亮发现渔竿很重,大鱼上钩了。


      可他没想到,这鱼力气太大,一直在挣扎。没多久,他的渔竿竟然断掉了,一半被鱼拖走,另一半漂在水面上。洪亮不会游泳,为了帮忙捡渔竿,沈维就下了水。然而,他游到鱼塘中央后,却溺水了。洪亮赶紧给鱼塘主打电话,后来鱼塘主带着竹竿和两个工人过来,花了十几分钟的时间,才把沈维救出来,并送往当地的医院。


      遗憾的是,沈维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。起诉家属状告朋友和鱼塘主索赔沈维的离世,对家人造成了很大的打击。家人觉得,他要不是下水捞渔竿,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。家人把洪亮和鱼塘主告上法院,让他们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共计17万左右。


      他的儿子回忆,当时是洪亮要求父亲下水捞渔竿的,因此,他对这件事情有一定的责任。而鱼塘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也应作出赔偿。家属表示,他们并非是要钱,只是不甘心。对于沈维家属的起诉,洪亮和鱼塘主表示不认同。洪亮说,当初自己并没有要求沈维下水,是他自愿的。而鱼塘主则称,事发时,鱼塘边竖着提示牌,写明“水深禁止游泳,违者后果自负”。而且两人都认为,沈维溺水后,他们都采取了措施施救,因此,对于这起意外的发生,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。


      一审两被告无责但要赔偿损失前段时间,这起案件在玄武法院审理,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,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的笔录等证据材料。近日,法院作出了判决,判决书中对双方的争议,也有了说明。法院根据医院的门诊病历认定,沈维的死亡,是饮酒后在鱼塘溺亡,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该对自身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。


      沈维的家人认为,他的死,是洪亮让他帮忙捞渔竿所致,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件事,因此,法院对此没有认可。另外,法院查明,沈维当初是自己跳入鱼塘,鱼塘主得知此事后,积极施救。


      所以,他的家人所提出的,鱼塘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证据不足。因此,法院认为,对于沈维的死亡,洪亮和鱼塘主都没有过错。但是法院提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”


      法院考虑到,沈维是在与鱼塘主喝酒后,在为洪亮捞渔竿的过程中溺亡,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,洪亮和鱼塘主各赔偿5%的损失比较合适。法院酌情考虑了沈家的损失,判决洪亮和鱼塘主各赔偿沈维家人近3.5万元。对于这份判决,洪亮和鱼塘主并不服气,他们已经提出上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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