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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喝酒再钓鱼 同伴遇难谁负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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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3-26 21:12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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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市民周先生和陈某本是一对好朋友,一次酒后二人去鱼塘钓鱼。陈某不幸溺水身亡,其家属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。不知所措的周先生求助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徐丙勇,咨询相关法律问题。 150805e97miq7tgkn9dimt.jpg.640.jpg
      案情详情:2013年8月某天,我与朋友陈某一起吃饭时喝了4瓶啤酒,饭后他提出去鱼塘钓鱼。我不放心,就同他一起去,下午14点左右,朋友开始钓鱼,我看见他从包内拿出2瓶啤酒,一边钓鱼一边喝。因为我不钓鱼,就在约20米左右的树荫下休息。


      下午15点左右,我听到喊有人落水了,就去岸边看情况,附近钓鱼的人说他已沉下去了。我下水找他,也没找到,然后报警,消防人员赶到后无法施救,朋友溺水身亡。事后,我垫支了打捞费、拉尸费、停放费等费用共12000元。一个月后,我收到法院的通知书,朋友的家属要我赔偿损失。是朋友自己下河捡鱼竿溺水身亡,我已经垫付了12000元的费用,还要承担责任吗?


      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徐丙勇点评: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对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。由于自己疏忽大意,酒后钓鱼、钓鱼中继续饮酒、酒后下河捡鱼竿造成溺水身亡的后果,无疑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。


      周某作为共同饮酒人,陪同陈某去钓鱼,在此特定危险情况下,产生了对陈某进行安全提醒和保护的相应法律义务。周某与陈某中午饮酒后,陈某提出去钓鱼,周某不放心而陪同前去,说明周某对酒后钓鱼存在危险已经预见。


      看见陈某江边钓鱼饮酒也未加以有效劝阻,且独自离开现场到它处休息,放纵了危险的发生。由于存在疏忽大意,没有有效地防止危险发生,周某存在一定的过错,其过错是轻微的,故周某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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