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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伙疏忽大意持鱼竿触电身亡 担主要责任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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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12 21:24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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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家探亲,90后小伙约上好友夜间垂钓。不料意外发生,他持渔竿时碰上了鱼塘边的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。突如其来的悲剧,让小伙的父母悲痛万分,将供电公司及一养猪场的两老板诉至陆川法院,要求赔偿共计56万余元。夜间垂钓 渔竿碰到高压线小李,陆川人,事发时他才23岁,当时从外地回家探亲。去年12月3日20时30分许,小李约上同村两好友到村外李某兴经营的鱼塘边钓鱼。夜间垂钓,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,可谁知,意外却发生了。小李手拿渔竿(金属体)走到鱼塘边时,不小心触碰到鱼塘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,引起触电事故。尽管小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,但医生回天乏力,小李于当天死亡。年纪轻轻的儿子就这样走了,小李的父母倍受打击。事发后,将供电公司及一养猪场的两老板诉至陆川法院,要求赔偿共计56万余元。小李的父母认为,出事的鱼塘边,供电公司架设有10千伏的高压电线,该高压线为谢某某、吴某某经营的养猪场供应电力,但未设置警示标志,未定时履行管理和维修义务,才导致意外发生。“我们在该案中没有过错,依法不应承担责任。”供电公司认为,该案电力设施是一条10千伏的高压电线,符合国家法定安全标准,高压电线产权人是谢某某、吴某某,如果因产权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,与供电公司无关。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具有一定危险性,因其手拿的渔竿(超过6米)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引起触电事故发生,小李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。谢某某、吴某某则认为,“鱼塘的安全设施没有达到安全标准,本案责任应由供电公司承担,我们没有责任。”疏于管理 供电公司担责三成日前,陆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,侵害公民身体权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该案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,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:从事高空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,不承担责任;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,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。法官说,小李系成年人,其持金属渔竿经过高压线下,导致渔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,此结果与小李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,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;事故现场的输电线路为10千伏高压线路,供电公司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,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触电事故是小李故意造成,因此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事由。供电公司辩称,本案电力设施高压电线产权人是谢某某、吴某某,但未提供证据证实,依法不予采信;被告谢某某、吴某某在该案中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据此,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对小李触电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大小,确定小李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此事故70%的责任,供电公司承担此事故30%的责任。最终,供电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9.98万元后,供电公司赔偿5.8万元给小李的家人。法官说法:在法律上,侵权行为认定的一个重要且困难的方面就是,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在司法实践中,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复杂,往往是多因一果。该案中,小李的死亡结果与供电公司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疏于管理,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,也与小李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大意有重大关系。这样的钓鱼触电事故以前也曾发生过,但还得特别提醒钓鱼爱好者,要注意垂钓安全,尤其是夜间垂钓,要选择安全的钓点,远离高压线。同时,电力部门应在容易引发事故的地段,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,尽量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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